一、受理范围:
1、对区级机关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2、区级机关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,提出的申诉。
3、对区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。
二、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:
1、依法已经、正在、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。
2、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。
3、仅列举出违纪、违法犯罪行为名称,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。
三、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。
四、根据“分级负责、归口办理”原则,请您通过本信箱,对区级机关有关单位(已公示)科级及以下党员违纪问题进行举报。
五、提倡实名举报,如实反映问题。实名举报需填写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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